新华网南宁3月18日电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3月17日通报,该院对柳州市原第四人民医院院长于向前涉嫌犯受贿罪一审判决生效。于向前因犯受贿罪,日前被柳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于向前,男,现年55岁,原柳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今年1月20日,于向前被指控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及药房托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收取现金、银行卡及转账的方式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1万元。
公诉机关对于向前的主要指控有:
2005年8月份,柳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在购买CR机时,公司负责人为感谢于向前的关照,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现金;2007年,医院向这家公司购买一台CT机,普康公司送给于向前人民币10万元现金。
2007年6月份,于向前欲购买商品房并急需用钱,一直给柳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供药的药商阙某某得知此事后,送人民币10万元给于向前。
2009年5月份,广西汇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能够成功托管第四人民医院药房业务,送给于向前20万元现金。从2010年至2012年三年期间,汇通公司每年春节每次送给于向前人民币15万元现金,三年共计人民币45万元。于向前全部占为己有。
法院认定,于向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有自首行为,且亲属已代其退赃人民币111万元,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于向前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