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健康报道 /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日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食品安全标准、环境状况、生产安全事故等12方面作为此次信息公开的重点加以强调。对于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
食品安全标准主动公开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规定》表示,除了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行政机关重点公开12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食品安全标准和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进展、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和范围等信息,这12方面的内容基本都是社会公众最关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明确“秘密”定义 防止以此当“挡箭牌”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
《规定》明确了可以不公开的信息范围和定义。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国家秘密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定义”。此举将减少受舆论诟病的行政机关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本来可以公开的信息。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规定》也明确,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书面告知第三方后公开。
重大突发事件初核情况要及时公开
《规定》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时间做了限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规定》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这样可以让市民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真相和情况进展,也能杜绝谣言产生。
《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此举将有效阻止谣言的传播。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须按年总结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行政机关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规定》还表明政府机关可以主动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同意公开,且该政府信息可以为公众知晓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等事项。此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核心
信息公开的12方面内容
(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
(四)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五)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
(八)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
(九)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
(十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
(十二)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一健康报道/ (新闻热线52478634/18911595819)
(责编 秋时雨)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