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安全法》油罐车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2024-08-26 16:50:24 来源:第一健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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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健康中国 食品安全(第一健康报道北京 记者康梅)


“油罐车事件”调查结果日前公布,涉事7家企业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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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据国务院食安办发文通报“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调查处置情况:针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国务院食安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分赴河北、天津、内蒙古、陕西四地开展联合调查,追查涉事产品流向,核查涉事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分析问题原因,理清各方责任。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链条清理排查,从各地清查情况看,截至目前,未发现其他同类问题。


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事件性质极其恶劣,违反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是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该消息通报了涉事罐车冀E5476W、冀E6365Z相关违法违规事实。


据调查,涉事罐车冀E5476W所运35.91吨油品,用于饲料加工11吨,其余24.91吨未售出,已全部封存。


涉事罐车冀E6365Z所运31.86吨油品,已封存2.48吨;剩余29.38吨被分装销售。已销售但未被使用的7.78吨已全部追回并封存,已被使用的21.6吨流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未流向其他地区。


联合调查组认定,运输企业负有管理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给予行政处罚;车主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司机负有直接责任,应以行为犯论处,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购买企业作为委托运输方负有相应责任,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生产企业通过销售合同约定将运输和交付环节责任全部由买方承担,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涉事7家企业被给予行政处罚:


对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68万元;对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51万元;对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没款合计约192万元;对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0万元;


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6万元;对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86万元;对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51万元。


对调查过程中地方发现的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不作为问题,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


通报指出,下一步国务院食安办按照全面清查、举一反三、打建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持续深入开展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问题专项整治。欢迎来自媒体记者、人民群众等各种方式的社会监督。


(责编:薄荷)

标签:
食品安全监督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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