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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公开表彰媒体。
聚焦 中医药法 (社科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供稿)
2016年2月28日由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医药保健工作委员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北京盛世文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的“中医药立法进行时”学术沙龙在京举行,对目前我国正在审议的《中医药法(草案)》,与会者认为应在有充分的准备后再审议。
一、暂停目前《中医药法(草案)》的审议程序
北京大学现代科学与哲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教授巩献田认为,目前的“中医药立法”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这部法律的定位是错误的;第二,这部法律草案的主导者目光短浅,抱残守缺;第三,这部法律草案的西化倾向严重,是数典忘祖;第四,法律草案的主导者对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述,对毛泽东同志,钱学森同志,习近平同志的论述,没有认真的学习和领会。
巩献田教授指出,第一,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展现代医学和我国传统医学”,中医药立法应该在我国家法律体系中,属于仅次于宪法法律的基本法律,根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作为基本法律是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它的内容涉及全国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在我国《婚姻法》属于基本法律,《物权法》是基本法律,甚至我们的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基本法律,教育法属于基本法律,都是涉及根本性、全面性的关系,基本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是调整人和人的社会关系的。人权最重要的是生命权,生存权,身体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的生命和身体是最重要的。从这个角度从这个意义上,中医药立法,远比物权法,教育法重要的多。中医药法,它不是涉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它是带有根本性和全面性的对人民的身体健康有重要作用的一项法律,是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中医药立法应该是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来通过的基本法律,不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能通过的法律,因此是定位错位的。
巩献田教授指出第二点,目前的中医药立法反映出目光比较短浅,是抱残守缺,对中医药与现代世界科技大发展的大趋势之间的关系,没有引起注意,不是与时俱进的,而是抱残守缺。对钱学森同志提出的21世纪科学革命,东方的文艺复兴,根本没有认识,目光非常短浅。中医是整体论,系统论的,西医是还原论的。四百多年还原论的发展,它是有功绩的,但它的分析,它的局部精确性与中医整体的系统观的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世界联系是一个整体的。事物的直接联系是有限的。事物之间的间接联系是无限的。中医的观点,中医的理论基础是相互联系的,是相互制约的,是系统的,是整体的。从这一点看,中医药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很欠缺的。
巩献田教授指出第三点,草案说明其西化倾向严重,数典忘祖。目前的中医药立法不是强化几千年经验积累的,医学家,药学家积累的成果,继承和发扬。还是完全用西方的思维方式、操作办法来管理中医,中国几千年来,实践经验的累积总结的东西,它不是胡说的。它的优点,突出的一点不是局部观点,而是整体观点,这是它最强的东西。比如过去我们对经络的解释,不是很清楚的,但以钱学森为代表的中国学派,研究复杂性科学,指出经络现象就是现代系统论所说的涌现,我们把自己的宝贝忘记了,这是数典忘祖。当然我们这样说,不是让我们倒退到古代去,不是搞复古主义。
巩献田教授指出最后一点,就是中医药立法对毛泽东同志对有关中医的论述,缺乏理解,没有认真领会。对习近平指出“中医药学凝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深入研究和科学总结中医药学对丰富世界医学事业、推进生命科学研究具有积极意义”领会不够。
我国 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中医药立法—这部重要的法律,没有引起大的社会讨论,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必须暂停目前中药法立法程序,开展全民全党全国大讨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医药立法,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从高度、宪法、传承、国际比较看中医药立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医药事业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回顾从1982年衡阳工作会议和1983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当中的中医药界代表、委员,提出中医药立法的建议,直至2007年时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同志,明确向社会宣布,中医药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以后的五年左右的时间,中医药法的草案,在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医药法没有形成一个基本共识。2012年,花了将近五年左右的时间,原国家卫生部才通过了中医药法的初稿,将他呈送到国务院法制办,由此中医药法的立法,才正式进入了国家立法的这个进程。在2015年年末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向社会征求对中医药法草案的意见,于是中医药法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是中医药立法真正进入立法正式程序的关键一步。事情以上讲中医药立法的过程,是为了说明中医药立法在其进程当中,经历了许多坎坷。
我们国情调研组核实国务院法制办的征求意见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征求意见草案,进行了具体的对比,看到其中有很多修改的地方。这些修改意味着什么?修改的方向性是什么?这正是国情调研组的同志认为应该引起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引起中医药界,应该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我们认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些不足如果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加以改正,那么我们的这个中医药法,即便是立了法,也不能起到他应有的作用,甚至于可能在某些领域,在某些问题上产生负面作用。所以我觉得今天我们召开这样一个座谈会,搞一个沙龙,各方各界来发表不同的见解和看法,共同商讨中医药立法的正确方向,是非常有价值的。
我们讲中医药是我们国家非常特殊的一个领域,这个特殊性,我把他归纳为两个方面,第一在计划经济管理时期,党和国家一贯重视中医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领袖人物多次发出关于肯定中医药积极贡献,要保护和发展中医药的指示,但是我们的中医药工作,仅从一个从业人员素质这个角度讲,就可以看出,没有得到真正的发展,1949年,我们国家统计的中医药专业人员是27万人,那么到2009年,还是27万人,60年的时间,走了一个来回,中医药的从业人员没有发展,第二个说它是一个独特的领域,就在于我们引入市场经济,市场调整机制以后,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法制,应该是供需关系的之间的平衡,在多数情况下是需求引导供给,需要创造供给。我们的民众之所以要去看中医,吃中药,主要的原因就是有一些疾病,有一些健康问题,西医还解决不了,或者还解决不好,这正是我们中医药生存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一个社会条件。,但是引入市场调整的这个机制以后,当群众急迫的需要寻找中医中药,来解决他们的健康问题,解决他们的防病治病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发现我们的中医机构,我们的中药企业,尤其是体制内的中医药机构,越来越像西医,我们的中药越来越像西药了,用一个通俗的话讲,就是我们的中医要西化了。,这个和市场经济需求引导供给,需求创造供给的一般规律,也不一样。那么从中医药立法的目的来讲,到底为什么要立什么样的中医药法,刚才巩献田教授已经有了一个阐述。
习近平同志在墨尔本孔子学院讲的话,我认为有四个关健词,第一是哲学,医学的基础是哲学,那么我们中医药的哲学基础是什么?是天人合一,天人相应,人和自然是一个整体,人和自然是互相依存,互相感应,互相变化的,这个是中医药哲学观。而我们的现代医药即俗称的西医西药,他的哲学观,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把他归纳的一个结论,他是一个对抗医学,认为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人挑战自然,征服自然的这种关系,那么这样两种医药的基本哲学观的不同,就进而引发了两种医药,对技术方法,思路的不同。,习主席的讲话当中第一个问题就是哲学,我们研究中医药问题研究中医药立法,要首先看到中医药的哲学基点到底在什么地方,如果离开了中医药的哲学基点,那他还是不是中医药?
习近平主席的讲话第二要点,讲到中医药是中国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养生保健的实践的经验的总结,这说明尽管我们今天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我们的认知能力,还不能用现代科学来完全解释中医药,但是中医药是经历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养生保健实践总结出来的一个经验。
第三个要点,习主席讲了,中医药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中医药是古代科学,同时又是文化,很多人否认中医药的科学成分,是因为他们对科学的认识,科学的定义有一种错误的理解,科学最根本的,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对于规律的系统认识。习主席讲中医药是古代科学的瑰宝,就是因为中医药的基本理论(理、法、方、药)是反映了我们的先人对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规律的认识和阐释,而这种认识和阐释,又是通过历经数千年亿万人无数次的实践证明是有效的,这是没有什么值得怀疑的事实。第四要点,习主席的讲话讲到了中医药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我们现在为中医药立法,就是要用好这把钥匙,用对这把钥匙。如果我们把这把钥匙用来不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锁,那么我们的做法是不是方向又错了?!
关于中医药立法,我简单的把他归纳成四个问题。第一立法的高度问题。我们为中医药立法,不是仅仅为了改善我们中医药,不是为了卫生工作的一些形成管理的不足。中医药是我们国家在世界医药卫生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是建设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系和国民健康保障体系的基石,如果没有中医药,我们就只有在疾病面前一种选择,一种方法;正是因为有了中医药,我们才可以在疾病面前,在我们的养生保健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有了更大的保障。中医药立法,不是为了单纯的改进医药卫生,改进中医药的管理工作,而是要真正把中医药提高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上,来认识它,用中国式的办法解决医改世界难题,要把中医药在医保体系当中的作用,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这是目前中医药立法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正如巩献田教授所讲,制定任何法律,首先要讲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规的设立,都不能脱离宪法的规定,我们国家的宪法第21条,明确规定,要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那么我们既然有了职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为什么还要为中医药立法,就是为了落实宪法第21条规定,就是为了我国传统医药而不是其他医药的健康生存可持续发展,但是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的这个草案里面,只字未提宪法,只字未提我国传统医药,那么我们立这个中医药法的依据何在,价值何在,作用又何在?第二个重大问题是没有把中医药立法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相联系,脱离了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来为中医药立法,是一个方向性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我们要为中医药立法,就是要解决中医药长期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而解决中医药长期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前提就是要找到这些问题和困难产生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在目前情况下,我们的中医药西化是一个最大的问题,我们的地道传统中医药面临着失传绝对的威胁。有一个数字在业界从来没有重大争论,就是当前我们国家中医药界能够真正运用中医的原创思维模式,运用中医的理、法、方、药,来防治疾病的,中医药专业人员,已经不足一万人,个别专家甚至于悲观的认为只有三千人。
我们刚刚完成了一项将近120万篇的中医药学术文献的评价,从1949年一直到2012年,对117万篇中医药学术著作进行了评价,判断了运用中医的原创思维模式,在学术科研领域的应用情况,评价的结果让我们很不乐观。我们在中医药,尤其是科研领域,运用中医原创思维模式来进行思维的这个成分越来越少,程度越来越低,就是没有正确处理好中医药的继承、传承和创新之间的关系。国情调研组鲜明的提出以继承保基础、用创新谋发展。如果我们不能够把地道传统的中医中药继承下来,我们没有这个本,没有这个根,何谈发展?我们的创新就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世界科学界有这样一句名言,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你可以看的更高,看的更远。我们现在中医药界的相当一部分人士,尤其是在科研领域,根本不承认中医药是巨人,你不承认它是巨人,你怎么可能站在它的肩膀上,你怎么可能比它看的更远,看的更高。所以继承问题,是目前的根本问题,我们的中医药大学,虽然培养了大量的所谓中医人才,但是说的宽容一点,很多中医药界的人士说,培养出来的是两个中专生,中医不精,西医不通。因为他们的1/3时间是在学西医,1/3的时间是在学中医,而且不学经典。我们中医药大学毕业的很多学生看不了病。所以一定要把继承、传承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而目前的这个草案,把继承和创新相提并论,没有抓住主要矛盾,没有区分轻重缓急。
第四个重大问题,就是我们目前草案的立法人员,立法机构,没有国际视野,以为世界上有传统医药的是中国仅此一家。世界很多国家,很多地区,有传承医药,为传统医药立法的也不是中国我们一个国家,其他国家,比如印度、斯里兰卡、缅甸、巴基斯坦、新加坡等都有传统医药的立法,非洲也有16个国家建立起了传统医学法律框架。早在十年前,即2005年中国中医研究院的资料指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结果显示,已经有54国家已经制定了有关传统医学的法律法规,有42个国家正在制定,预计未来拥有传统医学法律法规的国家将达到近百个。(桑滨生、郭子华、温丽文章:“国外传统医药法律现状与我国传统医药立法”,载《中医药发展与人类健康——庆祝中国中医研究院成立50周年》上册,中医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462页)。为中医药立一个什么样的法,体现的是党和国家对中医药的立场,而且是一场国际较量。如果我们不能把中医药法立好,我们在国际传统医药的领域的形象,以及在国际传统医药领域的主导权,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失。
以上这四个方面,我们认为是当前征求意见草案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所以我们诚恳的呼吁社会各界,利用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这个机会,我们一起来努力,争取把目前中医药法草案当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一个彻底的解决,使我们的中医药法,真正立成一部好法,能够使我们国家地道传统中医药,在为中国人民的防病治病服务,为解决世界医改难题,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系和国民健康保障体系,做出切实的贡献。
三、中医药立法要顺应世界医学发展方向
原科技部中医发展战略课题组成员李伯淳简单回顾一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医相关的政策。
1951年左右,卫生部就实施的政策是中医要学西医,对整个中医的危害,就产生了很大负作用;学细胞、学解剖、学病毒等,结果中医生治不了病,不合法了,所以这个时候毛泽东主席站出来了纠正,他评价中医是祖国一个伟大宝库等。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开始对中医的重视,以及全社会的呼吁,并经过原卫生部的领导、当时国家中药司的努力,召开了历史性衡阳会议,这是中国首次中医界的大会,在这个大会所定的政策,才出现了我们在宪法里面所提到的21条现代医学和传统医学叫并重。很遗憾的是,由于我们社会上的越来越西化思潮流行,到了1999年,我们国家为了管理和发展医疗,出台了《执业医师法》。这个法出台后,造成好的中医大夫,考试不合格,不能成为职业医生;而在中医药大学毕业生西医学了很多,他能够合法的行医,但是他们中间不少的医生治不好病。
第二、今天立《中医药法》面临的问题。从目前全国人大常务会所公布的《中医药法》草案来看,里面还包含了两个法规的运用,第一个是《执业医师法》,第二个法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这两个法规的基础是以西医理论为主,主要是为西医药而立的法。在这个情况下,我们《中医药法》怎么又被这两个法规所约束。比如药物的有效期是要求有很明确的规定的,但是作为中药来讲,如果是都按要求写的有效期的话就难了,完全是不符合中药的特性。《中医药法》对这两个法规的矛盾怎么解决?值得庆幸是国务院最近对试行了14年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在2016年2月15日被叫停。
第三、中医药目前现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可见,中医的传承和发展对中华科学和文明的价值是巨大的。科学主要是总结和发现客观规律,总结和发现规律就会有不同的角度和方法。在中国古代“道”即含有规则、法则、规律之意。中国古代“格物格致”就是”穷究事物原理,从而获得知识”,就是去探寻“道”的
文化是科学、医学的土壤,是医学形成的环境,所以在特定环境发展起来的医学就会有相应的文化的特性。中西文化对比主要表现在:认识方法:西方文化侧重分析、演绎、还原。中华文化侧重综合、归纳、整体。认识重点:西方文化侧重结构、固定、静态、微观、局部;中华文化侧重过程、变化、动态、宏观、整体。认识准则方面:西方文化侧重实验、追求对抗;中华文化侧重实践、追求和谐。认识事物的优势方面:西方文化为基础的现代科学更适用于非生物、机械、工程等简单性问题;中华文化为基础的传统科学更适用于生物、社会、经济、管理等复杂性问题。中医在中华民族特有的天人合一、辩证思维、和谐统一、中庸之道四大理念,及中国特有无极、阴阳、五行、八卦四大规律的指导下,中医药蕴含了天地人合一的“有机整体观、系统观”,符合现代前沿科学发展的方向。所以,认识中医、传承中医、发展中医,需将过时的科学观予以转换。
认清方向才能立好 《中医药法》。今天的西方科学家开始认识到并开始转向中华文化。西方著名学者卡普拉在《物理学之道》中说:“东方文化神秘主义者了解‘道’的根本,而不是它的枝节;科学家则了解它的枝节,而不是它的根本。”这正是需要中道为纲,西学为目的和谐之道。所以,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这是很高明的论断。中国古代科学的代表张衡的“浑天说”等宇宙观为认识基础,才是中医天人合一的“天”,而非自哥白尼“日心说”之后的宇宙观的“天”。所以认识中医需将这些大的问题搞清楚才能立好《中医药法》 。中西医科学特性我总结为:医者易也,是中医的之道。整体观念是认识的基础,中医药学理一直是“辨”,不是唯物辩证法的“辩”,辩证施治是思维的灵魂,是治疗的心法,医者意也是运用的艺术。医者技也,是西医之术。还原分析是认识的基础,机械对治是思维的灵魂,代替处理是治疗的核心,医者器也,是运用的科学。于中药的“药之载道”的“道”是什么道呢?如果只是谈药的成分,就不是中医药的道了。所以,我曾经总结:药在方中,方自法出,法从理来,理自道生,道源自定。“道源自定”什么意思呢?就是源自于传统的自然规律,这个规律我们要怎么去揭示?我们不否定要用成分分析方法来进行研究,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了它所在的“道”是天地精气的“道”。 1996年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在“迎接21世纪的挑战”报告所提出的21世纪世界医学的发展方向正好与中医药基本理念是一致的。WHO提出的八个医学发展方向:21世纪的医学将从“疾病医学”向“健康医学”发展;从重治疗向重预防发展;从对病源的对抗治疗向整体治疗发展;从对病灶的改善向重视生态环境的改善发展;从群体治疗向个体治疗发展;从生物治疗向心身综合治疗发展;从强调医生的作用向重视病人的自我保健作用发展;从医疗服务来说,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发展。WHO 21世纪的八个医学发展方向是21世纪世界医学的发展方向,这是对西医对抗疗法的反思结果,这结果越靠向中国传统医学。
所以,我认为中医药所立的法,需要认清世界医学发展方向是将以中医的模式为主的方向发展,需要认清中医是属于中国古代科学的医学,因此立法要以保护好中医传统的特性和符合中医自身发展规律为宗旨,才能立好和促进中医药发展,才能是真正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中医药法》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医药保健工作委员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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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康梅)
标签:中医中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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